環保局出新規,嚴懲重大事故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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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08 09:23:00 來源: 神州加盟網  有1760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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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月我國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判處鹽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有期徒刑10年,同時合并其他罪行,執行有期徒刑11年的事情。
      直接聯系到這次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作出一審訊決:因沒有完整的系統,造成臨沂南涑河砷化物超標嚴峻水污染事件的責任人于皓、許長賢、于宗友,被以犯有投放危險物質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年、5年。法院同時支持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訴訟哀求,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3714萬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
      對造成嚴峻環境污染事件的責任人,不以“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追究違法責任,而以“投放危險物質罪”、“投放毒害性物質罪”來追究刑事責任,不只是簡樸的罪名改變,處罰力度加大,而是顯示了我們對低本錢違法果斷否定的法治取向,對嚴峻污染環境事件毫不容忍的立場。
      加大環保執法的力度,掙脫環保執法的“軌制困局”,已到了非下決心不可的時候了。山東省臨沂市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判決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就是以現行法律為依據對執法“軌制困局”的一個突破,無異于公然宣告:污染即是投毒,嚴峻的污染尤其是明知故犯的污染,與投毒沒有區別。這樣的突破,對于懲辦污染行為,從根本上遏制污染事件頻頻發生,扭轉環境保護被動的局面,無疑意義重大。
      長期以來,因為我國環保法規大多存在出臺時間早、內容滯后、懲戒力度小等不完善之處,使得“遵法本錢高,違法本錢低”成為一種令人擔憂的現象。依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超標排污不屬于違法行為,環保執法部分只能以排放超標的名義向排污單位加倍征收排污費,排放1噸污水充其量也只罰1角錢,而且排污費的收費上限劃定不超過10萬元。超低的違法本錢,使得一些企業有恃無恐,寧愿交罰款而不愿選擇管理污染。一些企業甚至將違法排污作為降低本錢、追求很大收銀的捷徑。即便是5年前的沱江特大環境污染事件,2年前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給社會造成那樣巨大的損失,環保部分對責任企業的很高罰款也只有100萬元。100萬元的處罰,對于收銀頗高的企業不外是小菜一碟。如斯違法低本錢,環境污染事件怎么能不頻頻發生?
      環境污染已成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大瓶頸,危及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大禍患。加大懲辦力度,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促使企業經營者樹立并保持對環境的敬畏,從根本上改變企業低本錢違法,遏制高發的環境違法勢頭,讓國人看到給我們地球帶來的美好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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