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環保事業有哪些基本的環境權?
大家已經注意到環保是全民性的公共事務,環境問題關乎每一位公眾的切身利益。在我國,隨著公眾環境意識的增強,公眾的意愿和行動在解決環境問題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但創業網環保部調查顯示,我國公眾環保參與能力較差,在碰到具體問題時,很多連鎖加盟跟加盟網公眾都不知道法律賦予了公眾哪些權利。在維護自身的環境權益、對違法企業進行監督和舉報、對各類環保公共事務進行深度參與、促進環境問題的解決方面,我們可以依據哪些法律、法規?
法律規定了哪些基本的環境權?
《憲法》第二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這一規定從根本上明確了公民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民主權利。
《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八條規定:“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這些法律規定為公眾參與環保提供了原則性的法律依據。
此外,十七大報告在論述“擴大人民民主,提高/增加人民當家作主”時提出,“扶持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公民環境權作為一種新式權利,其提出為公眾參與環境管理及相關事務奠定了基礎。但其概念還較為模糊,范圍也難以界定。有學者認為,環境權至少應包括環境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和請求權。
信息公開與環評公眾參與
2003年9月1日,提高/增加公眾參與的重要立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正式施行。這部法律規定明確了對公眾和參與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程序、方式和公眾意見的法律地位,使公眾的意見成為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鼓勵有關單位、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第十一條規定:“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2006年2月,原環保總局發布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這一《辦法》不僅明確了公眾參與環評的權利,而且規定了公眾參與環評的具體范圍、程序、方式和限定。如明確公眾參與的具體形式有調查公眾意見、咨詢意見、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
知情權是公眾參與的前提和重要基礎。公眾只有獲得準確的環境信息,才能地行使參與和監督等其他權利。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同日施行。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我國各級政府信息公開的管理體制和機構、信息公開的范圍、公開的方式和程序、監督和扶持措施等做了全面的規定。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則對環境信息公開的范圍和主體、方式和程序、監督和責任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規定
1996年《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第十條規定:“建立公眾參與機制,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檢舉和揭發各種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在《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中都有類似的規定。
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信訪條例》、《環境信訪辦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及《環境行政復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不少政策性文件也對公眾參與環境管理做出了具體規定。
(全球加盟網-環保部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