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的環保法律和政策亟需完善
一些環保指出,由于缺乏嚴格的法律和監督制度,目前污染企業偷排不是鋌而走險,而是幾乎沒有,即使被查住,代價也很小,已成為治污的一個“黑洞”。河南省新鄉市環保局張先生指出,環保部門在查處污染問題時,執法成本很高。環保部門雖有行政執法權,但沒有強制手段,企業不服就得法院,而訴訟程序時間長、辦案效率低等因素客觀上造成基層環保人員執法難。
加盟網侯先生認為,從體制角度來講,在環保責任追究的問題上,真正負責任的地方行政首長不承擔責任,責權利沒有統一。他建議今后要建立環保實績與行政首長政績考核掛鉤的評價制度,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
寧夏人大農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建議,目前亟需進一步制定和完善保護水環境的法律和政策:一是提高依法治水意識,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的環保意識,以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指導工作,發展經濟要符合經濟規律和自然規律。
二是鑒于污染受害單位和個人訴訟難的情況,明確賦予檢察機關環境民事公訴權;三是適當提高排污費標準和罰款數額,使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扭轉違法成本過低的現象,同時制定經濟激勵政策,鼓勵企業主動治污,對環保企業、守法企業在各方面給予優惠待遇;四是明確水污染防治法中有關規定的可操作性,完善水質交接和污染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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