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法規的剛性,讓法律成為環保的堅實后盾
應該看到,目前的環保法規還不配套完善。本應成為環境執法威懾力之源的“破壞環境罪”,多年來竟然沒有出臺司法解釋。以至于什么行為符合刑法中規定的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缺乏比較具體的認定標準。不僅各地環保部門在認定時存在困難,很少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而且,法院在判案時也缺少量刑標準及依據。
??環境污染具有長期性和隱蔽性的特點,取證、定性就比較困難,現在主要是以違法行為造成多少直接經濟損失作為量刑的標準,其對環境公益的破壞,缺乏技術手段評估。如果沒有可操作性強的司法解釋和定罪標準,無疑加劇了環保執法的難度。
由于環境執法者手中沒有“尚方寶劍”,以至于暴力抗法事件近年呈上升趨勢。據加盟網不完全統計,零四年,山西、江蘇、福建等十二個省市發生的阻礙環境執法事件就達四千四百余起,其中暴力抗法事件一百二十多起,嚴重影響了環境執法的順利進行。
??黨把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當做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戰略目標,無論從現實情況看還是從將來的發展考慮,都要求必須進一步完善環保法律法規。鑒于破壞環境就是對環境公益權的侵害,刑事訴訟法也有必要做一些修改,從立法上確認由檢察機關擔當環保公益案件的起訴職能;同時,授予個人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以便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對環境犯罪的查處不力。在嚴格執行刑事處罰的同時,還應加大追究環境犯罪者的民事賠償責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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