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我國環境法有法難依的真相
我國的環境污染事件近幾年多有發生,據環保總局統計,每年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一千五百到兩千兩百起,環境違法案件也在兩萬件左右。
零五年一至十月底,各地共出動環境執法人員一百另一萬人次,排查企業四十二萬家,立案查處違法案件二點三萬件,已經結案一點四萬件,其中取締關閉兩千六百八十二家,停產治理一千七百五十家,處理責任人一百六十三人。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然而,很多環保違法案件卻沒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環保執法喪失了名氣和尊嚴,不法分子逍遙法外,環保污染事故屢禁不絕,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以至于全國各地大江大河很少能保持住清潔之身,伴隨著一些地區經濟快速發展的,是地方職業病的增多。
??既然破壞環境就是犯罪,緣何全國以違反環境法定案的?加盟網小編認為,首要的原因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大都是規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容忍環境污染,甚至以優惠政策招徠污染企業,作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對于高污染的利稅大戶,地方政府早就撐起了保護傘,掛上了重點保護企業的招牌,名為保護,實則偏袒和縱容。所以,即使造成了嚴重污染事故,處理起來亦是網開一面,手下留情,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也是導致我國環境有法難依,很多企業照舊違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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