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執法時所遇困難,終究歸制度問題
相關部門在實值法時,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影響,在人事、財政、考核等諸多環節上直接受制于地方政府,如今不少地方環保部門對于當地政府重點扶持或招商引資進來的加盟企業,往往很難真的敢于去較真碰硬。一些所謂的執法監管措施,要么只是停留于文件與口頭,要么只是點到為止,很難起到應有的監管作用。為此,要想減少目前這種各地環保執法相對疲軟乏力的消極狀態,一方面迫切需要盡快把綠色gdp納入目前的地方考核體系;另一方面,則需要各地環保部門在很大程度上用好用足現有法律制度的同時,積極尋求和其他政府部門、社會組織以及新聞媒體的合作和聯動,以形成更大更強的社會合力。
與此同時,則要從法律制度的層面,盡快解決現有環保法律制度本身的威懾性相對不強的消極情形。雖然環境保護早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雖然多年來我國日益重視環境保護的立法,但包括環境保護法在內的諸多環保法律制度,對各種違法行為設定的處罰方式和措施明顯存在力度不足、難以震懾違法者等問題。
此外,則要及時優化升級相關的法律制度,盡可能解決民眾在進行環保維權時普遍容易面臨的取證難、訴訟難、賠償額度低等各種現實的制度性障礙。
??? 實際上,如果能夠讓廣大關心環保的民眾擁有更多的環境訴訟權,那么,不僅會激勵有越來越多的民眾關心、參與、擁護與監督環境保護,而且也必將讓越來越多的污染企業、單位有所畏懼和收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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